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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对造价人职业道德行为及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

(按语:造价资质取消,行业形势将发生那些变化?对造价人职业行为是否会提出更高的要求?李鹏炜副总经理在新利官方网站管理人员大会上,做了深入浅出的发言。现整理出稿,供造价人学习、参考。)

近期,造价行业陆续出台了许多政策,相信各位同仁都一直在关注和思考。我结合质量管理监督部的工作以及个人的思考谈一下我的观点。我认为:随着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时代的到来,未来会加强对个人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管理。我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想法呢?我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的:

一、由于我近期准备编写公司的质量制度,我就在想如何开展这个工作?我们造价人习惯了工作要找依据,我就想到翻阅了行业的相关规程和造价标准。比如《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规程》2009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标准》DBJ51/T090-2018,《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标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CECA/GC1-11等。看完这些行业规程和标准以后,我的一个感受就是对质量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成果文件和过程文件上。而这2点的质量提升主要靠规范造价业务的流程来得以实现,这跟我们公司目前的做法和改革思路是一致的。

但是按照质量影响分析的5M1E(人料机法测环)理论来说,其中人和方法跟我们造价工作的质量息息相关。其中方法主要就是采用规范的造价业务流程,而对人的监督管理呢?我认为至少包括两方面一个是态度,一个是能力。在社会化分工的时代,我认为人的能力都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在一个学习氛围良好的团队只要你愿学肯学,个人能力都会得到提升。所以我认为对于个人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更多的会放在态度上。因为能力代表着现在,而态度决定了你的未来!我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态度至少包括这么几个方面:工作的认真态度、质量意识和职业道德行为。结合刘杨总发在公司学习群里的业务流程管理评价指标,我们也不难看出协会监督管理的方向:

1、看抽检项目有没有咨询方案或作业计划书?(业务流程的监督管理);

2、看流程单上签章或日期全不全?(工作态度的监督管理);

3、看流程单是否流于形式?三级审核意见是否详细,有针对性?(工作态度的监督管理);

4、看三级审核的工作底稿是否齐全?(业务流程的监督管理)

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公司同仁反思和自省。我们都应该端正态度,主动修炼内功,打铁还需自身硬。

二、无独 有偶,昨天6月29号住建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随着“工程造价资质取消”这一变革继续深入,行业主管部门逐步明晰下一阶段的监管方向。在资质管理阶段,政府核发的资质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信用背书”。而当“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企业则需在市场中赢得信誉及口碑;与此同时,“事中事后监管”也就成为政府实现行业宏观监管的重要手段。监管思路将从“管主体”向“管行为”转变,监管重点将从“管企业”向“管项目”转变。主管部门的管理对象将进一步调整,更强调项目、行为。比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尤其是文件的第四大条“构建协同监管新格局”中提到了3点跟我们造价工程师个人执业相关的方面:

1、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

2、落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 身责任制;

3、完善职业道德准则,文件进一步提出了对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管要求。

三、2020年2月19日住建部50号令修正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第三章执业这部分,对造价师的执业工作范围、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比如:第十五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作为造价人我们要感谢行业主管部门的顶层设计,因为造价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真正意义上的全过程咨询,我们的工作贯穿了整个项目的全寿命周期。我们更要敬畏行业赋予我们的权力,敬畏我们的岗位,守住道德的底线。

比如: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文件的第十七条是注册造价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在义务当中的第一条着重提出要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这一条甚至摆在了成果的质量前面。

比如: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文件中的第二十条规定的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禁止的行为,都是个人执业行为当中的红线。索贿受贿、虚假记载、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接私活)等这些内容都是我们每一个从业人员应该高度注意的。越过职业道德行为的红线,构成犯罪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造价资质取消,固然让行业准入门槛降低(提升市场主体积极性,释放市场竞争活力);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事中事后监管将成为新阶段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新的“大考”。想要在这场未来的大考中取得好成绩,要主动加强内涵建设,提升项目服务质量才是可持续的硬道理!形势在变,任务在变,工作要求也在变,我们全体同仁都必须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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